福州市人民政府12日公布《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決定》,表明該決定由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1年9月12日起施行。
該決定將《福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更名為《福州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并針對其總則、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公共停車場管理、道路停車泊位管理、住宅區停車場及其他專用停車場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7個章節,共作出49條新增或修改。
根據政策解讀,《福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自2010年頒布實施,此次修訂主要針對相關管理部門及工作職責發生的重大變化,以及管理工作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目的是進一步加強停車場建設和管理,促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協調、可持續發展,旨在進一步厘清部門職責,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各負其責、形成合力”的停車綜合治理格局。
此次修訂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反復研究、論證修改,增加了公共停車場規劃和建設、智慧停車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政府主導確定道路停車政策、部門共治規范停車秩序等可操作、符合實際管理需要的相關規定。
根據新修訂的《福州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共停車場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商事主體登記手續,并在登記后十五日內,持相關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登記。
根據新修訂的《福州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新增了關于“在非限制時段的道路停車泊位,連續停放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的法律義務。同時,第四十條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即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非限制時段的道路停車泊位,連續停放時間超過72小時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