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徐州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為緩解機動車停車難問題,江蘇省徐州市出臺《關于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意見》。
鼓勵閑置場地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鼓勵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用地或自有產權車位,在符合規劃和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建設或將各類平面停車場改建為機械式立體停車場。
鼓勵各區、各辦事處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橋梁空間、邊角空地等閑置場地,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利用居住區和單位、個人自有用地設置地面機械式停車設施按照機械設備安裝管理,不計入建筑容積率,在不影響交通與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前提下,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用地、環評、施工等許可手續。
■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已經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設置機械式停車設備,或者對現有平面停車場機械立體化改造;
■單位或個人在居住小區紅線內空地設置機械式停車設備,或者對現有平面停車場機械立體化改造;
■各區、各辦事處在城市閑置空地,設置機械式停車設備等情形的機械式立體停車庫,通過聯席會議方式確定建設方案并實施。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建設在制定招投標條件時,應當以特種設備制造與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修理)相關資質作為招標評標條件,不應以傳統建筑企業相關資質作為招標評標條件。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建設實行申報管理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建設實行申報管理,由用地權屬單位或授權法人單位作為申報主體。
■用地屬于共有的,住宅小區類由所在小區業主委員會作為申報主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也可以由物業管理公司或所在社區居委會代行相關職責。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或社區居委會應征求居民意見。
■屬于城市閑置空間的,根據實際情況由轄區辦事處作為申報主體或由聯席會議確定申報主體。
在滿足交通、消防安全等條件下,機械設備安裝類的公共停車設施由建設單位向轄區停車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現場勘查后將建設方案報市停車辦,市停車辦組織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公安交通、消防等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審定,由轄區政府在項目現場對設置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特種設備管理要求,為相關項目辦理開工告知、設備安裝質量監督檢驗及使用登記手續。
設備安裝質量經監督檢驗合格并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內,項目建設單位憑設置方案、審驗相關手續等資料到市城市管理局申請辦理停車場經營備案手續。
設置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合理選擇位置
利用居住區內業主共有的公共場地設置機械式停車設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事先征得規定比例的業主及利害關系人同意。
設置機械式停車設備的相關技術指標應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停車設施建設指南的通知》(城建〔2015〕142號)執行,并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設置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合理選擇位置,采取有效隔聲、減振措施,做好機械式停車設備安裝和使用期間的噪聲污染防治,避免對相鄰建筑物通風、采光、日照或噪聲造成影響,有影響的,設置單位應當與利害關系人協商并簽訂協議。
機械式停車設備臨街立面的樣式應與周邊建筑物外立面和市容環境相協調,按照《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條例》進行統一規范。
機械式停車設備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經營、使用、檢驗,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經檢驗合格并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
設置機械式停車設備不得占用既有建筑的消防車道及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機械式停車設備與周圍建筑物的防火間距須滿足《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要求。因城市規劃實施需要拆除機械式停車設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無償拆除。